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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校園活動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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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批准兩公約及制定施行法之意義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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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之內涵及其重要性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主要在於揭櫫個人有權對抗來自國家的不合理干預及侵害,所保障者,乃是人民自決權、男女平等、生命權、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禁止奴隸與強制勞動、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之待遇、禁止無力履行契約義務之監禁、遷徙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接受公平裁判之權利、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法律前人格之承認、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現自由、禁止宣傳戰爭及煽動歧視、集會之權利、結社之自由、對家庭之保護、兒童之權利、參政權、法律前之平等、少數團體之權利等,此公約並強調國家必須「立即實現」對這些權利的保障。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主要在於揭櫫人民有權向國家爭取福利,其保障者,有人民自決權、男女平等、工作權、工作條件、勞動基本權、社會保障、對家庭之保護、相當生活水準、身體與心理健康之權利、教育之權利、初等教育免費、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等「社會權」。並體認到這些權利必須以一定的條件為基礎才能實現,所以公約寬限國家得「漸進式實現」該等權利。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 1976年 3月 23 日生效,迄今共有 164 個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在 1976 年1月 3日生效,迄今共有 160 個締約國。以兩 公約締約國數字而論,皆已超過全球國家數(195)及聯合國會員國數(192)之百分之 八十以上,可謂已成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 為使社會大眾瞭解政府推動兩公約的目的及兩公約的內涵,法務部於 2009 年以登報、製作電視插播卡、海報及發行郵票方式宣導兩公約。 落實人權保障是我國的重大政策,亦是確保人民權益不被侵害及有效保障的根本方法, 馬總統英九先生上任後,積極推動我國之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業已順利於 2009 年 12 月 10 日施行,但人權貴在實踐,而非空談,總統指示法務部統籌執行人權大步走計畫,法務部自當盡力達成此神聖使命。 人權的推展落實是一個整體性的工程,涉及法令的全面檢討、公務人員人權專業的培訓及國民人權教育的普及等,並非單一機關所能獨力完成,法務部期盼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通力合作,共同打造一個維護人性尊嚴、人人的權益都受到保障的理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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