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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校園活動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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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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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人權?一般而言,是指生而為人所應享有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不過這也只是概括約略的說法,事實上個別的人權內涵,是隨著時代的演進及側重的角度而有不同,有比較著重於防止侵害層次的人權,也有比較著重積極保障層次的人權,就國家承擔的義務而言,近代人權思想已由消極地防止國家任意侵害人民權利,演變為積極地要求國家採取措施保障經濟弱勢者,晚近更出現要求國家必須維護社會安寧、環境永續的人權。 那人權究竟該如何落實?自當是政府需永續面對及承擔的工作。 筆者從事檢察實務及法務行政工作多年,並自 2010 年 3月 22 日起擔任法務部部長一職,時值我國於 2009 年 12 月 10 日施行兩個重大的國際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及為落實兩公約而制定的《兩公約施行法》之關鍵時刻,有幸奉總統及行政院指示承擔統籌各機關推動落實兩公約的任務,能有機會在自己工作崗位邊作邊學,獲益良多,今藉工作之便,略述政府過去推動兩公約之歷程及現階段法務部推動落實兩公約的具體作為,供作我國政府相關機關及外界推動人權之參考。 ◎人權的意義與發展 人權是為消除人類社會過去受侵害之情形而生人權是普世價值,應予保障,時至今日,已少有人能否定,然回顧以往,不禁令人心酸,若說人類在很長的時間裡係處在強凌弱、眾暴寡及受政府侵害的血淚交織生活中,當不為過。上述情形長期存續,由此衍生出來的特權、歧視、不平等、剝削及不公不義的行為,也就無所忌憚的在人類歷史上不斷重演,終至人類大眾均受其害,少有倖免者,這種情形一直持續至 18 世紀開始,才出現多位有識之士如格勞秀斯、霍布斯和洛克推動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及盧梭等先後提倡人權的價值,但即便如此,這些提倡,在人權的發展過程上亦只是呼籲階段未見落實,要等到 1776 年美國獨立宣言和 1789 年法國人權宣言之後,人權才成為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則。但縱然如此,之後在國際社會每有提倡人權之論,仍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終至發生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及第二次世界大戰。至此,多數人開始覺醒,即便國家努力追求富國強兵,或個人不斷追求知識或財富,但如生活所在之社會不重視人權,最終個人的財產及生命均無法獲得保障,甚至政府也變成侵害國民的最主要來源。 ◎國際人權的發展過程 經歷了二次慘無人寰的戰禍後,使得國際社會意識到:「一個經常嚴重侵犯本國人民人權的國家,將對鄰國和國際社會構成威脅。」,而這個意識也成為人權理念得以國際化與法制化的主要動力與原因,並使人權觀念在戰後迅速獲得多數國家的認同。聯合國終於在 1945 年通過聯合國憲章,明確揭示以增進及鼓勵對於人權及自由之尊重,作為聯合國宗旨;1948 年 12 月 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人權具體內容,復於 1966 年通過《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此三者,聯合國將之定義為「國際人權法典」,乃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的法源,其目的在促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人權,皆享有相同之保障。 ◎國際人權公約體系的完備 「國際人權法典」之後,聯合國更以此法典為基礎,先後訂立多項專門性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廢除奴隸和禁止強制勞動國際公約」、「防止及懲治危害人群罪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的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國際公約」、「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公約」…等等,這使得國際人權體系更形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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