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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政風室召集全市學校代表,每校兩位(20班以下至少一位),到陽明大樓開會,宣導消費者保護概算,回到學校辦理一場宣導,並將成果陳報政風室。
今天利用晨光時間,請高年級學生集合在活動中心,由學務主任向學生宣導消費者保護概念,將昨天消保官所演講的,精簡投影片、並以學生切身相關的議題為主,引入正題,說明遇到那些情形適用消保法?那些情境可請消保官協助?
從消費者權益覺[醒說起,導入立法情形,臺灣是依據挪威、日本、韓國、美國等資料,拼裝成消保法,共14條,重點說明與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法條;消保官有何功能,是宣導重點,那些情形是到找消保官、那些情形是涉及公平會?消保官是和事佬、無牙老虎、資訊提供者。
如薦證廣告代言人,是必須負法律責任的,因為他使用產品之外,推銷它的好;而純表演廣告明星是不用負責的,因只有代言而已。若發生糾紛可撥打消費者申訴專線1950。
廣告郵購自收到物品可享七天猶豫期,七天內可無條件退費,因當初只看到型錄的圖片、沒看到實品,有七天考慮要與不要;教育學生成為理性消費者,若買到有暇疵的產品,不用向廠商獅子大開口,可要求全額退費或等值、相同產品更換;經過今天的宣導,相信在這些高年級學生心目中,對消費者的權利、義務有更深入的了解,成為現代化國民更踏進了一步。